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份,x县x镇x村作为x县棚户区改造范围,政府工作人员对刘某1所盖房屋进行丈量。拆迁补偿中,刘某1找社会上办假证人员伪造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提交给工作人员,从而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的一次性安置补偿款150000元及简装修费30000元和10000元天然气壁挂炉、接口费。
二、辩护意见
1.对被告人刘某1构成诈骗罪的定性持有异议,被告人刘某1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且数额应认定为40000元;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已将190000元主动退还,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证人证言
1、刘某2证言:2013年4月的一天,我父亲和袁某1来到我家,袁某1看到我们一家人住的房子太小便提议可以在x村买点地盖房子,等拆迁领取补偿金在西宁换个大点的房子,遂委托袁某1物色一块地。
袁某1介绍了同村村民李某1的一个0.38亩的院子,我们与李某1达成协议,以5.0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1的院子,签协议时袁某1在场。我父亲将房子承包给袁某1修建,因我的户口在娘家,所以关于房屋丈量、拆迁等一切事宜都是父亲办理的,所有的签字和提交的材料都是父亲经办的,详细的我不清楚。
2016年9月20日、10月20日我家相继收到拆迁补偿款共计614552.36元。领取的补偿款存到父亲刘某1卡号为×××的农商银行卡内,我拿到补偿款才知道在征地补偿中,父亲用了假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多得了40000元的补偿款。这笔款项已于2019年1月2日退还到绿色产业园区;
2、代某证言(x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职工):x县人民政府印发《x县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以一付宅基地证为单位补简装修费30000元,补助天然气壁挂炉、接口费10000元。因此农户如果没有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述两项补助就不能发放,也就是少补偿40000元现金;
3、袁某1证言:2013年年中的一天,我到x县塘川镇办事时碰见刘某1,当时刘某1问我:“你们村里往外出售的院子有没?我想买一个?”因为我知道当时我村的李某1有一个空院子,后我带着刘某1直接找到李某1家去了。
李某1也有出售空院子的意向,后刘某1和李某1开始商量转让空院子的事情,具体他俩是多少钱转让的我不清楚。过了几天,刘某1说他要在购买的李某1的空院子上修建房屋,我说那把修房子的工程承包给我,刘某1就答应了。
当时承包的费用我现在真的不记得了。因为2017年的时候我因为脑溢血住院,出院后好多事情我不记得了。当时我记得我在李某1的空院子里修建了两层砖混结构的楼房,每层是五间,前期给了一部分工程款,还有一部分工程款当时没给,是那个房子被拆迁后才给我的。因为工程款的事情,我和刘某1还闹僵了。
我家的庄廓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我的名字,我儿子袁某2没有庄廓证,我也没借给过刘某1我家的庄廓证。2013年4月25日,我和刘某1没有签过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协议上袁某1的名字不是我签的,而且这上面袁彬太的名字、出生年月都是错的。我没有帮刘某1在村委开过证明;
4、赵某2证言(x村书记):刘某1的房子是我们村的袁某1承包修建的,房子建成后袁某1一直当仓库使用,直到2016年房子被政府补偿后拆迁。袁某1与刘某1所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我不知情,也未在协议书上签过字。
征地拆迁时,袁某1与袁某2生活在一起,他们家只有一个庄廓。刘某1属于外来户,按照x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即使在我们村修建了房子,但未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不能领取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
四、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