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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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涉嫌违法建设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322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9422日,原告向第三人x市自然资源局(原x市城乡规划局)提交《违法建筑立案查处申请书》,x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55日回复: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1#5#x旧车站片区改造项目安置房1#-6#楼的建设单位涉嫌违法建设的问题悉,应由x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违章建筑。

同日,第三人x市自然资源局向x市城市管理局发出《关于移送xx片旧城改造项目、x旧车站片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涉嫌违法建设信访事项的函》,载明:我局收到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旧车站片区改造项目拆迁安住户林某香(为陈**波、陈某龙直系亲属)反映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1#5#x旧车站片区改造项目安置房1#-6#楼的建设单位涉嫌违法建设的信访事项。

现将信访事项移送贵局,请贵局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被告x市城市管理局将该信访移送函转给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527日作出x2号《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2019728日,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x2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

、原告观点

原告于2019422日向第三人邮寄《违法建设立案查处申请书》,诉求为:一、依法对xx片区旧城改造安置房1#5#楼、x旧车站片区改造建设项目1#-6#楼的违法安置房及时立案查处,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及时将本案的处理情况作出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三人于201955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将本案发函移送给被告x市城市管理局处理。原告认为,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及土地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被告是x市唯一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单位,至今对第三人移送的两违建设案件压案不办,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第三人移送的原告要求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案件,拒不依法立案查处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三、被告观点

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主体亦不适格。x城管局对原告提出的问题按信访件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问题。

四、第三人观点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驳回起诉。其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望依法通知其退出本案诉讼。

五、庭审意见

x省人民政府x16号《关于在x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明确本案x市城市管理局主体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原告系案涉安置房业主(家属),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本案被告收到第三人移送举报“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1#5#x旧车站片区改造项目安置房1#-6#楼的建设单位涉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立案查处申请书》后,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故原告诉请该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解其已将案件移送xx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处理,且xx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已履行了答复,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以及第三人认为本案属重复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城市管理局对原告林某香举报“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1#5#x旧车站片区改造项目安置房1#-6#楼的建设单位涉嫌违法建设未进行立案查处的行政行为违法。限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上述申请进行立案查处。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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