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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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病情重视程度不够造成误诊且误治,导致肿瘤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357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7721日王某霞因下腹痛、右腿痛在当地医院超声显示附件囊肿、子宫肌瘤到被告处住院作进一步治疗。同年723日被告所做的CT报告单诊断意见明确显示王某霞右侧附件区厚壁囊性占位性病变;肿瘤可能,建议MRI检查,但被告医生既没仔细看CT片和报告单,更没有告知原告需要作进一步MRI检查。

在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下728日被告医生匆忙给做了腹腔镜微创手术。手术时如果仔细检查会很容易发现肿瘤,但是被告医生手术不仔细不认真,竟然没有发现肿瘤。81日让我们办理出院手续,在王某霞CT已经明显看出是右侧附件区囊性占位性病变有肿瘤可能的情况下,出院记录竟然没有肿瘤的诊断。

王某霞出院后仍有下腹刺痛感,后我们又三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医生仅告知右侧就是一包水,穿刺抽出来就没事了,于930日被告医生给做了穿刺抽出积液,医生说过段时间就没事了,并给开方拿了药。王某霞吃着被告医生开的药,仍感下腹部疼痛。

同年1010在郓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检查,该院医生怀疑是恶性肿瘤,并建议转院到x医院确诊。经x医院检查最终确诊为盆腔右侧“低分化鳞状细胞癌”。王某霞最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由于被告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使本早该发现、确诊的病情没有发现,由于该医院的误诊继而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并导致死亡,使我们痛失亲人。常识是恶性肿瘤最重要的就是三早: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被告的误诊直接导致了误治,继而导致了病人死亡。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起诉,我们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鉴于鉴定结果认定被告为(20%-40%)的责任我们要求被告承担30%的责任。

三、医方观点

被告对病人的诊断明确,治疗符合规范,病人的最终结果是自身疾病发展所致,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xx医学院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霞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程度20-40%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虽然落实了CT检查,对于CT检查结果,医方在术前的病程记录、术前小结及术前讨论中均未记录CT检查结果,更未对CT检查结果的意义进行分析其临床意义,CT诊断意见中,建议MRI检查,医方未行MRI检查,说明医方对于患者的病情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过错。

2、告知。对于CT诊断右侧附件区厚壁囊性占位性病变:肿瘤可能并未处理,医方对于这一情况未及时的告知患者,存在过错。

3、医方进行了经阴超声检查及穿刺等,未进行CTMRI检查(医方在陈述中,2017930日门诊处理:建议行CTMRI检查,患者拒绝。经核实门诊病历中并未建议患者行CTMRI检查而拒绝的记载),只是丧失了早期确诊右侧髂窝囊实性占位性病变为恶性肿瘤肌的机会,存在过错。

六、庭审意见

原告之亲属王某霞因疾病到被告处治疗,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4071.39元,被告应赔偿361221.42元(1204071.39×30%),并支付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强、刘某、刘某哲、吴某个各项损失共计361221.42元,个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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