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陈某妤原系x诊所法定代表人,吴某连系陈某妤婆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020年3月12日上午,x区卫健局卫生监督员对x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吴某连正在为李某军手臂部位进行换药。x区卫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向吴某连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吴某连签字确认换药及相关事实。
x区卫健局卫生监督员向李某军进行询问,李某军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吴某连为其换药的事实。x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向陈某妤制作询问笔录,陈某妤签字确认相关事实。x区卫健局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经合议、审批。同年4月15日,吴某连提出书面申辩,对换药一节事实予以否认。
x区卫健局复核后于次日明确对吴某连的申辩意见不予采信。处罚决定:认为吴某连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x诊所为患者李某军换药,擅自执业时间不足1个月,考虑到系疫情期间,决定罚款29000元。
二、原告观点
原告吴某连诉称,其是陈某妤的婆婆,来舟山照顾儿媳妇陈某妤。当时诊所已停诊两三个月,预定在2020年3月15日开诊,已经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开业日期。3月12日前后,原告到诊所打扫卫生,李某军和他老婆说要换纱布,原告告知诊所未开业,李某军表示带了广安医院配的纱布自己换,让原告提供胶带就行。
原告就在旁边看他们换纱布,只是帮忙扶了一下。当时x区卫健局的工作人员进来问询。后来,分开问话后才知道李某军把所有的事情推卸给原告。原告一开始就向执法人员解释,但是执法人员问有没有碰到过纱布,只要碰到过纱布就是原告换的,做笔录时也是只能回答执法人员想要的问题,其他都不做记录。原告认为就是做了好事,没有收过李某军的钱。
下午,陈某妤因为上午的事情前往x区卫健局做笔录,原告在诊所等刘医生和陈某妤,刘医生过来诊所检查准备开业的工作。后来,柳俊华说肚子痛,刘医生给她挂了盐水。快挂完时刘医生接到家人电话离开,刘医生刚走,执法人员就和陈某妤一起来了,就对病人和刘医生作了笔录,经调查下午的事情与原告无关。
原告对x区卫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于4月15日提出申辩,被口头驳回。6月28日,原告向x区政府申请复议,复议认为证据不足维持原行政处罚。
三、被告卫健局观点
吴某连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遵守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非医师行医,非法行为在先又不能认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应当通过罚款行为进行警示。
四、被告区政府观点
x区政府维持x区卫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x7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于同年8月21日按照原告之前确认的地址寄送了复议决定书,同年8月22日原告予以签收,而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早已超过上述法定起诉期限。
五、庭审意见
原告吴某连于2020年3月12日上午在x诊所为患者李某军换药的事实,已有执法调查过程中原告本人陈述、李某军证人证言、陈某妤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凿。原告吴某连对换药一节事实予以否认,认为x区卫健局执法人员未予全程录音录像且作笔录时存在诱导、胁迫,该主张缺乏证据证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x区卫健局调查取证及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x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x区政府作为x区卫健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x区卫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予以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连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