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2日,原告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到被告x县人民医院脑外科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颅脑损伤。2018年12月18日,原告因颧弓骨折,经口腔科医师会诊,建议转口腔科手术治疗。
2018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对原告在全麻下进行了颧骨颧弓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筋膜组织瓣成形术。术后返回病房,发现意识丧失,四肢瘫软,心脏骤停、呼吸暂停,口唇及四肢末梢紫绀,自主呼吸恢复后患者意识不清,出现四肢抽搐,立即进行抢救后转入监护室。
经多学科会诊后,出现病情加重后转院。2018年12月27日,原告转院至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意见为:心脏骤停,心肺复苏术后,左侧颧骨骨折术后,低钾血症,贫血,低钙血症,低蛋白血症,肝功能损伤。经治疗于2019年2月1日出院。
2019年1月10日,被告x县人民医院支付原告治疗费用18900元。2019年9月10日,经x县信访局、x县卫健委工作组协调,被告垫付原告后期治疗费50000元,约定待法院判决出具后相互折抵。由原告之兄向被告出具了50000元的借条一份。被告要求扣除该50000元的赔偿费用。
2020年5月25日、7月2日,原告两次到x大学第一附属医疗2020年8月12日,原告入住x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意见为,认知障碍,ADL基本自理,心肺复苏术后,焦虑抑郁状态,左侧颧骨骨折术后,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8月25日出院。出院医嘱为,定期复查血常规、肝肾功能、血脂、血糖、电解质、凝血,头颅CT检查,继续口服药物治疗,保持心情舒畅。
事故发生时,原告系x师范学院在校就读学生,因为被告的过错,身体未康复,仍需后期治疗,一直未能继续入校就读。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行手术前未正确履行检查职责、术中用药过量、术后未及时处置是造成原告伤害的直接原因,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被告在对原告诊疗、医治过程中,无医疗过错,原告术后出现不适症状与其自身体质有直接关系。原告以“头部外伤后意识不清伴头痛、头晕2小时”为主诉于2018年12月12日以“颅脑损伤”收入脑外科。在脑外科治疗后于2018年12月20日转入口腔科。
与原告讲解治疗方案,原告表示行手术治疗,选择口内切口复位骨折,口外钢丝悬吊手术方案。在口腔科查无明显手术禁忌症,行术前准备,清洁口腔,并反复与原告沟通,多次讲解病情及治疗方案,以缓解原告心理压力,明确告知其可能存在的手术风险及术后注意事项,充分尊重原告意见。
征得原告同意后,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点28分在全麻下行颧骨颧弓骨切开固定术。术中生命体征平稳,手术顺利结束后,将原告移至手术推车上,自主呼吸恢复,完全清醒,并可完成指令动作,肢体有意识活动。
于10:30吸痰后拔出气管插管,呼吸平稳,脱氧五分钟未见低氧血症发生,并且生命体征未见异常,重新面罩吸氧后于10:45出室,运送途中原告尚能交流,原告突然出现面色紫绀,呼之不应,立即实施抢救。在医务科的主持下请多学科会诊给予综合治疗,为取得最佳治疗效果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转入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一步治疗。
被告对原告在院治疗期间,对其伤情进行充分的检查、鉴别、诊断、对症治疗,在其行颧骨颧弓骨切开固定术后,出现不适症状,医护人员对其积极抢救,充分尽到了医务人员的职责。被告出于人道主义借与原告治疗费,双方协商待法院判决出具后相互折抵。
四、鉴定意见
1.医方x县人民医院在针对患方侯某某医疗行为方面存在对术后出现麻醉意外的防范意识不足以及对患者术后麻醉应尽的监护管理方面不到位的过错。2.医方x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既有损害后果,同时也存在个人特殊体质原因,参与度为40%-60%。3.被评估人在住院期间前期39天内需生活护理依赖1人。4.被评估人营养期限考虑在出院后仍需延长1个月。
五、庭审意见
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应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结合鉴定机构鉴定的参与值,由被告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60%的赔偿责任为宜。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侯某某各项损失154675.31元(含被告先期支付要求扣除的费用5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