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x市x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日发布x﹝2013﹞5号征收公告,决定对x岛开发区x村土地整理项目进行征收,征收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项目单位为x岛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征收工作项目单位委托x市x新城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x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又于2019年1月1日发布x﹝2019﹞5号延长征收期限公告,将征收期限延至2019年3月31日。原告姚某艳所有的案涉房屋在征收补偿范围内。x市x区城市更新局提供的x村基本情况登记表载明,姓名姚某艳(现房主)李某臣(原房主);宅基地面积242.5㎡。2019年2月20日,x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对原告所有的宅基地作出如下补偿方案:
(一)如选择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合计861088元;(二)如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地点马总花园项目内(高层住宅),核算认定的有证房屋面积可享受产权调换,调换价格5210元/㎡,同时按产权调换面积的20%给予改善面积。此款项在货币补偿总价款中扣除。2019年2月26日,原告在送达该《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的送达回执上签字。
2019年3月11日,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对原告所有的宅基地作出如下补偿方案:(一)如选择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合计700463元;(二)如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地点马总花园项目内(高层住宅),核算认定的有证房屋面积可享受产权调换,调换价格5210元/㎡,同时按产权调换面积的20%给予改善面积。此款项在货币补偿总价款中扣除。
2019年3月28日,原告在送达该《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的送达回执上签字。2019年6月20日,x岛x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待发征收补偿款证明,内容为:此有满融被征收居民姚某艳,征收补偿款700463元,已提存在盛京银行红霞支行,待发。
另查明,原告姚某艳于2019年8月22日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x市x区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该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22日,x市x区城市更新局针对姚某艳拒绝交付土地行为作出《责令交付土地申请书》,并于2019年6月26日,对姚某艳案涉房屋予以拆除。
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4日向该院提交由x市x区城市更新局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x市x区城市更新局于2019年6月25日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故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x507号行政裁定,以原告错列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姚某艳的起诉。
再查明,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市x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该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x50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x市x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1日对姚某艳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
二、原告观点
原告在x区x村拥有房屋,被x区人民政府告知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6月26日,在未经合法补偿、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原告房屋被拆除。
三、被告观点
1、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的行政拆迁行为不是被告作出的。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本案征收行为合法,案涉地块x区政府依法发布公告,并在明显位置及村委会张贴,也公布了补偿标准。公告明确了房屋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搬迁期限。
3、因原告索要高价补偿款,不符合补偿标准,故未达成补偿协议。x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下达了《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区政府向原告下达了《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原告对此意见并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已经向银行提存。
4、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诉称其土地为2019年6月26日拆迁,原告逾1年多要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已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四、庭审意见
关于被诉拆除行为是否为本案被告实施问题。根据已生效的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507号行政裁定查明的事实,以及被告x市x区城市更新局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原告主张的被诉拆除行为系本案被告x市x区城市更新局实施。
被告于2019年6月25日实施了拆除行为,而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以x市x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又上诉于x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后,原告又诉至我院,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就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问题。本案中,原告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虽然x市x区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了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并按补偿金额将补偿款予以提存,但被告在法定期限未届满,对原告的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未生效的情况下,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城市更新局于2019年6月26日对原告姚某艳所有的坐落于x岛x区x村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