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向患者提供了有关特定治疗的信息并了解其风险和益处,且患者能够将这些信息应用于自身健康时,患者才能这样做。即,“只有当患者拥有足够的信息进行知情选择时,患者的自主决策权才能有效行使。”
然而,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患者都有能力(一项临床标准适用于特定时间点的特定决定)或有能力(一项法律标准适用于所有时间的所有决定)就其医疗做出这些知情选择。对于可能干扰其对自身健康状况的洞察或决策的精神疾病患者,医生有义务评估其能力,以评估其在特定时间点做出特定医疗决定的能力。
因为有些疾病患者可能很脆弱,特别是当他们因疾病而严重慢性残疾或经历疾病急性加重时,他们可能不完全理解或无法整合关于可能干预措施的风险和益处的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决策能力减弱或受损的患者可以参与医疗决策的各个方面。主治医师应促进这些人的自主性,让他们参与到与其能力相称的程度。”
特定决策的风险越高,患者具有适当的决策能力就越重要。也就是说,在特定时间点疾病急性恶化的患者可能有能力决定早餐吃什么,但他可能没有能力决定是否开始服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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