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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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168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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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谭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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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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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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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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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某某。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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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於仁根,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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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谭某甲。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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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谭某乙。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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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王某甲。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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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明灿,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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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谭某甲、谭某乙、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於仁根,被告王某甲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明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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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1年4月1日,被告谭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20 000元,约定到2012年2月15日前归还,并由被告谭某乙、王某甲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谭某甲分文未还,两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谭某甲归还借款820 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法院判决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庭审 中,原告明确要求支付至2012年5月16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的利息19 680元。2、由被告谭某乙、王某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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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谭某甲辩称:被告谭某甲第一次收到借款450 000元,第二次收到借款320 000元,总共收到的借款是770 000元,而不是原告诉称的820 000元。在还款时间尚未到期时,原告带人将被告扣押要求偿还全部借款,并到被告家中与被告家属商量还款之事,被告父母担心被告被原告带走,在无奈之下签了担保书。之后,被告谭某甲已归还原告借款30 000元。现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820 000元没有异议,要求驳回利息部分的请求。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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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谭某乙、王某甲辩称:被告谭某乙、王某甲对案涉借款事先是不知情的,被告谭某甲也没有拿钱给家里。后来因原告威胁说两被告不签字就要把被告谭某甲带走,并且被告谭某甲夫妇也求被告谭某乙、王某甲作担保,被告谭某乙、王某甲才被逼在借条上签字,为案涉借款作担保并非系被告谭某乙、王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谭某乙、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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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谭某甲向原告借款820 000元,并由被告谭某乙、王某甲作担保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为,被告谭某甲实际拿到借款是770 000元,被告谭某乙、王某甲是无奈作为担保人签字的。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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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谭某甲、谭某乙、王某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由谭某甲出具的借款情况说明一份,欲证明借款的实际情况。经质证,原告认为借款分两次交付,第一次交付500 000元,第二次交付320 000元,借条是在被告家中写的。本院认为,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条中明确写明借款金额为820 000元,现被告认为只收到借款770 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确认该借款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明力。 2、申请证人朱某某、谭某丙、王乙出庭作证,欲证明被告谭某乙、王某甲是被迫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其签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均证明被告谭某乙、王某甲是在被告谭某甲的要求下签名,因此系被告谭某乙、王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三位证人均陈述在被告家中,系谭某甲要求其父母谭某乙、王某甲签名,并没有证实原告用欺诈、胁迫的手段叫被告谭某乙、王某甲作为担保人签名,而且当时签名系在被告家中,有许多人在场,如果原告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被告谭某乙、王某甲也完全有条件进行报警,因此,三位证人证言不能证实被告谭某乙、王某甲签名时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存在,确认不具有证明力。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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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谭某乙、王某甲系被告谭某甲的父母。2011年4月1日,在三被告家中,被告谭某甲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谭某甲(339005198210267217)借到李某某人民币820 000元,2012年2月15日前还清,借款人谭某甲。被告谭某乙、王某甲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2012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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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谭某甲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期返还原告借款,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谭某甲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率,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1%计算,因此,2012年2月16日至同年5月16日的利息应为12 505元。被告谭某乙、王某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对保证方式和担保范围未作明确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故原告要求被告谭某乙、王某甲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某甲辩称原告只交付给其借款770 000元,并已返还原告借款30 000元,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谭某乙、王某甲辩称为案涉借款进行担保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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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谭某甲返还李某某借款820 000元、支付利息12 505元,合计832 505,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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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谭某乙、王某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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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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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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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费12 196元,减半收取6098元,由李某某负担35元,由谭某甲负担6063元,谭某乙、王某甲对谭某甲负担的受理费6063元负连带责任。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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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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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李 乐 音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书 记 员  朱 世 超WnU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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