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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案件民事起诉状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409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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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性别:男,满族,1987年8月10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电话:

 

被告:,性别:女,汉族,1975年8月15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

35242.64元;

  1. 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罚息共计人民币5330元(每期

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15 年9月 21 日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3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20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YC141120的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99008元(分12期归还本息,每期偿还8810.66元,归还时间为每月15号),期限从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15日。逾期不依约归还当期本息,被告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按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每月单独计算,直至还清当月本息)并罚息(每日按当月应还本息的0.9%计算,每月单独计算,直至还清当月本息)。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原告依约支付了本金人民币99008元。但被告支付前8期借款本息后,于应支付第9期本息时中断。原告通过电话、上门催收均无法使被告还款。鉴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于2015年8 月24 日依据借款合同第六款第3款约定向其宣布提前终止合同。

此外,原被告在当初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由签署地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的签署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故本案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根据合同约定清偿原告的借款且恶意逃债,已严重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罚息以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等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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