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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428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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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性别:男,1987年8月10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电话:

 

被告:,性别:女,1975年4月23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老沪闵路

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67648

元;

  1. 判令被告偿付原告罚息共计人民币11560元(已扣除被告已

支付的2000元罚息,每期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15 年 6 月 26 日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X150123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74256元(分12期归还本息,每期偿还6608元,归还时间为每月15号),期限从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15日。逾期不依约归还当期本息,被告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按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每月单独计算,直至还清当月本息)并罚息(每日按当月应还本息的0.9%计算,每月单独计算,直至还清当月本息)。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原告依约支付了本金人民币74256元。但被告迟延支付第1期借款本息后,并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的罚息,于应支付第2期本息时失联。原告通过电话、上门催收均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鉴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于2015年 5月19 日向其致发律师函督促其限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拒收。

此外,原被告在当初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由签署地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的签署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故本案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根据合同约定清偿原告的借款且恶意逃债,已严重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罚息以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等法律责任。考虑到法律对违约金以及罚息的相关规定,故原告放弃追究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只追究被告偿付罚息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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