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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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购房分手时常见房产纠纷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679人看过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余金龙,为您提供上海房产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217501625】

     情侣购房纠纷一:共同购房 女友独占被判还钱

  明明与美美,双方于2010年10月前后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计划再婚。

  2011年2月28日,明明、美美两人各出资三十万,一起到商品房售楼处买房,美美一人拿着明明签订的认购书等办理相关手续。

  房款交付后,明明却找不到美美了,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人更找不到。更别提结婚了。他到房地产开发商处了解得知,美美在交付购房款之前已用一张假结婚证复印件和他的身份证原件到房地产开发商公司处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美美。

  明明认为,美美未经他同意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显然存有私心,现美美不愿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理应将他的出资款31余万元退还。故明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美退还购房款31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恋爱相处过程中发生的财产纠纷属于法律上的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属于各方的财产应予以分割或返还。该案中,因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已被被告变更为被告,故该房屋所有权实际已变更为被告一人所有;在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后,属于原告的出资,被告应承担返还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出资的购房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明明款项为30万元。

  【律师说法】

  1.情侣共同购房时,一定要亲自到场签字确认。

  2.交钱时,最好各自交钱,让开两张票据。

  3.合同上签上两个人的名字。

  情侣购房纠纷二:出资买房 散伙后男方诉求房屋增值款

  王先生与艾女士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两人因故分手,艾女士提出将王先生出资的购房款还给王先生,房屋归自己所有,王先生认为由于物价因素房屋已增值,为此,王先生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艾女士给付给自己房屋增值款及自己偿还的房贷共60万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2年自己与女友开始谈恋爱,2003年1月份开始同居,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7月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共计100平米30万元,每平米不到3000元。在交纳首付款及装修时,王先生拿出个人存款10万元。2014年12月,王先生与艾女士分手,双方协商财产分割。艾女士提出将王先生出资的10万元购房款还给王先生,房屋归其所有,王先生不同意,认为由于物价因素该房屋已增值到300万元,只还10万元明显不合理。为此,王先生要求艾女士给付房屋增值部分70万元。

  法院认为,王先生要求房屋增值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支持王先生诉讼请求,艾女士支付王先生70万元。

  情侣购房纠纷三:买房加女友名 分手损失50万

  张明和刘芳这对恋人一朝和平分手,但几百万的房产却难以分清。为此,刘芳将前男友告上法庭,上演抢房大战。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值200万的别墅归张明所有,刘芳获得补偿款45万元。

  刘芳和张明是校友,在一次校联谊会上,两人相识,擦出爱的火花。2000年,刘芳获得了去日本读研的机会,在得到张明的赞同后,她毅然去日本留学。不久,张明所在公司决定派其去美国总公司学习和深造,于是一年后张明去美国学习。在经过了四年的分离后,2004年,两人同时回沪生活。

  回上海后,当年3月,二人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公寓房,张明在支付了50万的本票后,向银行贷款50万付清余款,房产证登记权利人为张明和刘芳。三年后,二人又以130万元在松江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别墅,在首付60万本票后,以张明名义贷款70万元,产权人仍登记为二人共有。

  2007年4月,张明和刘芳最终分手告终。三个月后,二人将公寓房以222万元出售。由于一直无法自行解决财产纠纷,故刘芳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别墅,并要张明支付公寓房出售款222万元的50%,即111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张明辩称,双方不存在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全部的购房款都是他支付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共有关系的认定,主要通过登记予以确认。但对于不动产权属及其份额的认定,除考虑登记外,还需考虑不动产的来源和出资情况,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贡献的大小等因素,登记不是确定权利归属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两套房屋的首付款均是以被告张明名义的本票支付的,并且以被告的名义贷款支付了其余部分房款。基于此,其权属以判归被告所有为宜。但原告刘芳作为登记的权利人,对两套房屋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在确认两套房屋归被告所有的情况下,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补偿款。

  至于补偿款的数额,除需综合考虑房屋的出资、增值、投资风险等因素外,还须考虑公寓房出售后,原告已收取部分款项以及房屋买进卖出所必须支出的税、费等合理的必要支出的事实,而不能因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同权利人即进行均等分配。被告作为出资人在购买房屋后,担负着较大的投资风险,现房屋因增值所带来的投资利益,也应适当多享。故综合考虑种种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情侣购房纠纷四:共买房 分手时谁出钱多房归谁

  情侣共同买房,分手时都想要房。法院判决房屋归出钱多的马先生,同时支付出钱少的沈小姐补偿。

  现年25岁的沈小姐与马先生原是一对恋人。为成家后居住有个安静的环境,2006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市郊的一套二室户房屋。购房时房价为60万元,但其中48万元是马先生在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首付款12万元两人分担。2007年4月,该房屋取得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沈小姐和马先生共同共有。

  但是有了婚房后,两人的感情生活并不美好。从2007年底开始,两人相处不融洽,今年5月,沈小姐与马先生解除了恋爱关系。

  2008年9月,沈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给付被告折价款。

  马先生认为,系争房屋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自己已经归还贷款及利息54万余元,原告在系争房屋内没有出资,故不应享有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恋爱关系共同购买了房屋,且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房屋应确定为原、被告双方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法院根据被告对首付款借款的记录,确认沈小姐在此商品房中出资6万元,被告出资54万元。考虑到系争房屋被告出资较多,房屋贷款人为被告,且实际由被告进行了装修并使用,故法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结合房屋现价是85万元,被告应给付原告折价款为8.5万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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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金龙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资质: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证,证券从业资格证。

  从业经历:从事律师执业前担任两年的投资法务,自己经办大量民商事案件,涉及物业租赁纠纷、商事合 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担保纠纷等。

  执业后担任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p2p平台、上海本土最大的it/app培训机构以及上海自贸区龙头劳务公司、蜜柚旅行等沪上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兼任北虹桥电商产业园、中国智慧农业应用联盟兼职法务主管,对融资以及法务、民间借贷、担保融资有着丰富的理论以及法 律事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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