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申请书(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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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性别:男,满族,1987年8月10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电话:
被申请人一:,性别: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电话:18017587566
被申请人二:,性别:女,汉族,1981年8月26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电话:15901991114
申请执行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所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执行两被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32010.66元,利息、违约金、罚息42243.41元,合计174254.07元;2、本案执行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两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了(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两被申请人分期履行申请人本金、违约金、罚息合计人民币174254元,如两被申请人逾期履行任一期债务,申请人有权要求其立即归还全部款项。该调解现已生效,但两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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