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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如何书写民事起诉状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511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适用于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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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性别:男,满族,1987年8月10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电话:

   

被告一:,性别: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电话:

被告二:,性别:女,汉族,1981年8月26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

140970.64元;

2.  判令两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罚息共计人民币35656.99元(每

期违约金、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15 7 31日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3000)。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10日原告同两被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签订了一份编号为:YC141110-3的借款合同。三方约定: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98016元(分12期归还本息,每期偿还17621.33元,归还时间为每月30号),期限从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0月30日。逾期不依约归还当期本息,被告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按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每月单独计算,直至还清当月本息)并罚息(每日按当月应还本息的0.9%计算,每月单独计算,直至还清当月本息)。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原告依约支付了本金人民币198016元。但两被告支付完前4期本息,于支付第五期本息时开始逾期,之后只陆续支付几期罚息(共计22000元)。原告通过电话、上门催收均无法使两被告还款。鉴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于2015年 7月30日依据借款合同第六款第3款约定向其宣布提前终止合同。

此外,原被告在当初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由签署地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的签署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故本案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根据合同约定清偿原告的借款且恶意逃债,已严重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罚息以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等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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