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适用于法定继承纠纷)
上海律师余金龙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服务(电话:18217501625).
更多法律服务请关注上海律师咨询微信公众平台:yjl5815710
原告: ,女,汉族,2007年9月4日出生
身份证号:
地址:黄浦区和顺街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
身份证号:
地址: 黄浦区和顺街
电话:
被告一:,男,汉族,1958 年 3 月27 日出生
身份证号:
地址:松雪街
电话:
被告二:,女,汉族,1956 年 12月16 日出生
地址:襄阳南路
身份证号:
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决原告继承被继承人 全部遗产(位于黄浦区和顺街房屋1/3产权份额,折价人民币约342000 元);
二、 请求判决原告转继承被转继承人 继承的全部遗产(位于黄浦区和顺街房屋4/9产权份额,折价人民币约456000 元);
三、 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 于1956年1月17日出生,于2015年1月30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女儿(被继承人未婚,原告系其非婚生之女)。被继承人之父母( 、 )分别于2007年1月17日、2011年12月30日死亡。被告一是被继承人之弟,被告二是被继承人之妹。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1.拥有黄浦区和顺街 房屋1/3产权(此部分遗产由原告直接继承);2.继承其父母名下位于黄浦区和顺街 房屋2/9产权(此部分遗产由于从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后至被继承人死亡时未予分割,故由原告转继承);
此外,被继承人在其父母在世期间,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多分遗产;再则,被继承人死亡后,被告一、被告二侵占房屋遗产,多次表示让原告搬离房屋,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最后,原告属于未成年人且体弱多病,其法定代理人身患残疾,无稳定的经济来源,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精神, 在转继承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综上所诉,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唯一合法继承者,理应按照继承法继承以及转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两被告侵占遗产,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的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了保护原告合法的继承权以及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此致
黄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