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适用于劳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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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男,1986年2 月 20 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
住所:吉林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上海 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民生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4日所作出的青劳人仲(2015)办字第 号裁决书。
申请请求:1、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40元;2、执行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制度工作日加班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588.8元;3、执行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48.3元;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并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了青劳人仲(2015)办字第940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应在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补偿,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8477.1元。现已过履行期,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青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