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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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2124人看过

代理词(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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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审判长: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上海 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上海   仓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案卷,并到实地进行了查看,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已按照政府动迁通知搬离承租厂房,被告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退还原告相应的剩余租金、物业费以及保证金。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转租合同里明确约定在租期内如遇政府动迁,双方终止合同并退还原告剩余租金以及保证金。徐泾镇政府于2013年10月发布此地块的拆迁公告且该物业的大房东也与于2014年1月16日发布搬离通知,要求租户限期搬离。原告遂于2014年8月6日正式搬离承租厂房,实际承租期限为2.3个月(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限折算),故被告理应按照租赁合同退还剩余未使用期限的租金、物业费并保证金。

二、被告未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为原告安装电梯,应对原告作出租期补偿。双方建立转租关系后,原告将承租物业用于仓储使用,为便于货物转运,被告承诺为原告安装电梯。事后被告一直拖延安装,双方发生争执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安装电梯,安装到位前的租期折算成三分之一。直到原告搬离该厂房,被告依旧没有为原告安装电梯,按照约定原告实际承租期限为7个月折算三分之一后为2.3个月,故被告应退还原告3.7个月租金、物业费。

三、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隐瞒政府动迁事实,故意将即将动迁的房屋转租于原告,导致原告承租后提前办理,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从徐泾镇政府发布拆迁公告的时间来看以及被告此前曾应拆迁赔偿纠纷与该物业的大房东之间的诉讼来说,被告对承租物业即将面临拆迁的事实是明知的,故被告想急于转租该物业。在签订转租合同时,被告并未告知拆迁事实,故在与原告的转租合同生效后(2014年1月10日)10天不到时间,大房东就于2014年1月16日发布搬迁通知,限期原告办理。事后被告仍极力掩饰此事实,告知原告拆迁不会如时进行,还可以正常经营,其后,大房东对原告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原告无奈遂搬离。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造成原告提前搬离所投资的装修损失以及原告提前搬离所产生额外的搬迁费,违背了合同的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附随告知义务,被告对该笔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系转租合同关系,被告违反转租合同约定的退还租金及保证金义务并且违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承租房屋的拆迁事实,导致原告无法享有合同约定的租期,提前搬离,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房屋租赁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并依法采信。

代理人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金龙

2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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