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适用于拖欠货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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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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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 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款(货款、质保金)共计6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迟延付款所产生的利息共计50560元(两笔款项分别自逾期之日<2009.6.11>起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暂计至2015年8月12日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4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RL20805016的《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向被告供应八台电梯,总价为人民币99.64万元,并对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将电梯交付于被告。被告支付合同大部分款项后,尚有10180元货款以及49820元的质保金未予支付。
上述款项拖欠期间,被告通过部分履行以及书面承诺履行的方式向原告做出了愿意完全履行此笔债务的意思表示,同时亦中断了诉讼时效。此外,原告在时效期限内也通过书面催告的形式向被告主张债权,故该笔债权自2008年发生后至当前,诉讼时效历经几次中断后一直处于有效期内(最近一次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至2017年8月2日)。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后,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无故拖延履行支付货款及质保金的义务,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恶意违约。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质保金以及拖延期间产生的利息。
此致
金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