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适用于装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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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性别:女,汉族,1942年5月9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电话:
被告:上海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装修款共计人民币55922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迟延付款所产生的利息共计857元(利息款项自逾期之日<2015.8.20>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至2015年12月20日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9日,原告与案外人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311710002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嘉年华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太仓市璜泾镇璜泾镇荡茜路26号的知情时代家园2幢608室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交房时间为 年 月 日前。此外被告(嘉年华房产公司的关联公司)也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购买的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总价为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装修款。后因嘉年华房产公司逾期交房,原告遂与房产公司解除购房合同并与被告签订退还装修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与原告解除装修合同,在2015年8月20日之前退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55922元。现今被告一直拖延支付款项,原告屡次向其主张支付均遭到被告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退还装修费约定后,原告依约履行与被告办理解约所需的相关手续,被告无故拖延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恶意违约。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款以及拖延期间产生的利息。
此致
太仓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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