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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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催款)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735人看过

律  师  函

                                          (2015)沪和律函字第282号

致:

上海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徐汇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依法设立的中国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余金龙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司与委托人间旅游度假产品服务协议合同的履行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据委托人陈述:

贵司与委托人于2015年1月19日签订了《旅游度假产品服务协议》一份(贵司于2015年4月20日与委托人签订主体变更协议,取得<旅游度假产品服务协议>项下乙方的主体地位)。双方约定:贵司做为旅游平台技术服务提供商,委托人作为售卖旅游度假产品提供商。贵司为委托人售卖产品提供平台示展、后台管理、款项结算等服务,委托人按照约定的标准向贵司支付服务费。合作期间,委托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各项展销条件与客户完成订单。按照协议关于结算的相关约定:交易款由贵司代收,按照月结的方式,在扣除支付给贵司手续费后,应将剩余款项支付于委托人。截止到发函之日(2015.11.25),贵司有6个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55,925.48元未予支付(2015.3-2015.8,月度款项明细,双方财务已对账确认),贵司则以各种理由延期结算。

二、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委托人与贵司已经成立合法有效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对贵司及委托人均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贵司与委托人均应依法、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同时享受相应权利。现委托人已按照与贵司之间的协议以及订单的服务标准完成了己方项下的应尽义务,而贵司亦应按约及时、足额地向委托人履行支付订单款的义务,但遗憾的是贵司距每期订单款结算日均已严重逾期,已构成违约,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鉴于,贵司与委托人前期的信任合作关系,望贵司能重视此事件的后续处理,并理解因贵司拖欠结算款项而导致委托人资金周转之困境,以期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及秉承诚实信用的商业契约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3日内与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回复还款事宜。

四、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虽给予答复,但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律师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将直接根据委托人授权依法追究贵司的拖欠款项的法律责任。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将由贵司承担,同时,本律师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特此函告!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金龙

联系电话:18217501625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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