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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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150115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2105041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联系电话:1366
传真: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138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以自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出借人借款一事,达成以下一致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月利率
借款本金数: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月偿还本息数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还款日期:每个月 日下午16:00之前,节假日不顺延。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自愿以名下自有房产抵押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房产地址为: 区 路 弄/幢 号 室。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的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 12月 05日起至 2015 年 12月 04日下午16:00止。借款期限从实际发放借款之日起算。
第四条借款归还
实际出借期限满六个月以上,乙方可以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申请归还借款本金,1.提前归还时,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实际使用借款的天数计算利息;2. 提前归还时,按照借款金额减去已还款金额的剩余部分的5%作为违约金予以收取。二选一。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的,除必须正常交纳利息外,每日按借款金额的0.3%加收违约金直到乙方归还实际全部债务之日止。
2、如果乙方不按时归还借款本金与利息或出现本合同第七条出现的各项情形时,双方约定按本协议第六条处置抵押物。
3、如借款人在实际出借期限未满六个月时提出结清借款,则按照借款金额减去已还款金额的剩余部分的5%作为违约金予以收取。
第六条处置抵押物:
1、由乙方授权甲方进行变卖,变卖收入在扣除变卖费用及借款本息、违约金后,如有剩余部分由甲方退还乙方,如有不足,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对不足部分继续追索;
2、甲方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借款本息、违约金后,如有剩余部分由甲方退还乙方,如有不足,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对不足部分继续追索;
3、乙方同意以其所欠借款及利息额作为甲方的全额购房款,将名下房产出售给甲方;
甲方有权选择上述任一种处置方式,乙方均予以认可而无异议。
第七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均视为违约,甲方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向乙方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乙方应按《提前还款通知》通知的期限清偿借款本息,违约金等。
1、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的约定;
2、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3、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有重大瑕疵并可能导致抵押无效或抵押物价值大幅下降;
4、乙方的经营出现足以令甲方依法行使不安抗辨权的情形。
5、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乙方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
第八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借或出租或质押给第三方,而导致甲方不能实现合同权利或抵押权利的,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乙方承诺自觉履行本合同各条款的义务,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甲方的合同利益或合同权利受到损害,乙方将承担包括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还包括甲方在依法主张权利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保险、鉴定费、登记保管费、上门催收费等费用,并愿意接受甲方根据双方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书中的约定而直接进入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
第十条乙方须和甲方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甲乙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因其它原因导致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则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方式(及抵押的权利义务)自动转为质押方式(及质押的权利义务),乙方应该将抵押物交予甲方占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第1页所明示的地址为双方联系地址: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变更都有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各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上述联系地址寄出通知后即视为送达,无论对方是否收悉该通知。
第十二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一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第十五条乙方声明:本合同中,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及其他条款,甲方已经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说明:我方已全面准确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指模): 乙方(签名、指模):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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