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
上海余金龙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 ,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 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投资权益不享有收益权或处置权。 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相应配合。 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 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在条件具备时全部转交给甲方。 4.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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