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用协议(使用借款担保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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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FWJY02013-8-16
所有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股东 与甲方配偶 于2013年8月19日签订编号为:【YRJN—JK— 20130819】的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为保障乙方将来到期债权能顺利收回,甲方特将名下一套房屋免费借用权转让于乙方,以担保甲方对沈华的债务。
一、借用物业概述
1.1土地、房屋性质:该物业为 商业用房,土地为国有,规划上属 商业。1.2甲方将坐落在浦东新区 路348号的房屋免费借用给乙方。建筑面积为133.94 平方米。
1.3 该物业的设施为:□水、□电、□空调、□装修、□消防设备、□其他 。
二、借用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借用该房屋仅作商铺使用。
2.2在借用期内,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借用期限
借用期限为 肆 年,借用期自2013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止。
四、借用费
甲方(甲方以上海 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与乙方曾于2011年7月1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浦东新区草高 号房屋租赁于乙方,为担保此次沈华对乙方股东的债务(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11月18日),甲乙双方约定如借款到期后, 未履行还款义务,则乙方免费在本协议约定的试用期内使用该房屋。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5.1乙方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造的(租赁物为有产权证房屋),则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租赁物为临时用房,则乙方不得改造)。如在承租期间发生人为破损,乙方要负责修理与赔偿。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改造,改变房屋结构,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2在借用期间乙方有权将房屋对外出租,租金由乙方享有。
5.3 乙方应按时缴纳水、电等公用费用,如逾期缴纳,责任由乙方承担。
5.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借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存放危险物品。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将借用物业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6.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该物业的使用情况。
6.3甲方负责维修借用房屋。
七、违约责任
7.1乙方在借用期内不得经营非法活动,须妥善爱护物业,不得人为破坏物业,造成物业损坏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7.2甲方提前终止协议,应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八、免责条款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合同因履行不能而终止。
九、其他
9.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于2013年11月18日起生效。
9.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借用期满后,甲乙双方转为2011年7月1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关系。
9.5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所有人(甲方): 借用人(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签订日期:2013年 月 日
签订地: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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