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
上海余金龙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法务外包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海 有限 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2013 年11 月15 日在 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由 执行董事 提议召开, 执行董事 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以 电话 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 3 人,实际到会股东 3 人,占总股数 100 %。会议由 执行董事 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选举 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 执行董事的职务。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 100 %
不同意的,占总股数 0 %
弃权的,占总股数 0 %
股东(签字、盖章)
2013年11 月 日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 有限 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2013 年 月 日 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 提议召开, 执行董事 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以电话 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 3 人,实际到会股东 3 人,占总股数 100 %。会议由 执行董事 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同意股东 继承已故股东 持有的本公司35%的股权。
同意股东 继承已故股东 持有的本公司35%的股权。
3.股权继承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70万元,出资比例30%,实缴出资额:人民币270万元,出资比例30%;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15万元,出资比例35%,实缴出资额:人民币270万元,出资比例35%;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15万元,出资比例35%,实缴出资额:人民币270万元,出资比例35%。
4、选举 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免去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
5、同意公司住所由原先的浦东新区 358号变更为浦东新区 69,79号号10层102室。
6、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 100 %
不同意的,占总股数 0 %
弃权的,占总股数 0 %
股东(签字、盖章):
2013 年 月 日
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股东会决议,对章程如下:
章程第二条原为:公司住所:浦东新区 358号
现将该条修改为:公司住所:浦东新区 号10层102室
章程第五条原为: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630万元 | 70% | 货币 |
| 270万元 | 30% | 货币 |
股东应于公司登记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股东未按照出资表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照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现将该条修改为: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人民币270万元 | 30% | 货币 |
| 人民币315万元 | 35% | 货币 |
| 人民币315万元 | 35% | 货币 |
股东应于公司变更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股东未按照出资表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照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2012 _年_11_月_29_日在上海共同签署。
出让方: (以下称甲方)
出让方: (以下称乙方)
受让方: (以下称丙方)
受让方: (以下称丁方)
_上海 管理_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_1300_万元人民币,甲方出资_780___万元人民币,占60 %;乙方出资 520 万元人民币,占 4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条款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
甲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50 %股权(即出资额为650万元),作价100 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丙方。
甲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10%股权(即出资额为130万元),作价50 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丁方。
乙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40%股权(即出资额为520万元),作价100 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丁方。
四、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
五、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10 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第二条 (承诺和保证)
甲、乙双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丙方、丁方的股权为甲方、乙方合法拥有,甲方、乙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乙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第三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各方应守信、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羁束并适用其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 伍份,协议各方各执 壹 份,标的公司执壹 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二、本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2012 年 11 月 29日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2012 _年_11_月_29_日在上海共同签署。
出让方: (以下称甲方)
出让方: (以下称乙方)
受让方: (以下称丙方)
受让方: (以下称丁方)
_上海 管理_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_1300_万元人民币,甲方出资_780___万元人民币,占 60 %;乙方出资 520 万元人民币,占 4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条款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
甲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50 %股权(即出资额为650万元),作价100 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丙方。
甲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 10%股权(即出资额为130万元),作价50 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丁方。
乙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 40%股权(即出资额为520万元),作价100 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丁方。
四、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
五、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第二条 (承诺和保证)
甲、乙双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丙方、丁方的股权为甲方、乙方合法拥有,甲方、乙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乙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第三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各方应守信、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羁束并适用其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 伍份,协议各方各执 壹 份,标的公司执壹 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二、本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2012 年 11 月 29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下一篇
进场装修责任协议书上一篇
房屋租赁协议(工商注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