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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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上海天美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关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天美轻纺市场),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上述合同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商铺座落在高桥镇草高支路296-312号(双)、314-332号(双)、338-348号(双)天美轻纺市场内铺位: 。甲乙双方约定,于 2011 年 月 日提前解除此物业的《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2011年 月 日前将上述物业完好无损的退还给甲方,并到天美市场办公室办理交房手续。
三、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办理注销以上述物业为注册地的营业执照等事宜;若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乙方需写好委托书并支付100元的办理费。
四、乙方在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及注销营业执照等事宜后,甲方将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押金的50%为人民币 元、充值电表使用保证金的50%为人民币 元,共计人民币 元。为保证天美轻纺市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乙方的先行赔偿保证金人民币 元不予退还。
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上述《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不再对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章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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