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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商品房转让合同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530人看过

商场商品房转让合同

甲方(权利人):

乙方(受让方):

丙方(转让方):

为了明确乙方购买甲方出手的商场商品房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出售的商品房的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1. 房屋权利人登记状况

甲方出售商场商品房坐落在本市   号。,丙方通过甲方取得本合同项下房地产权利及利益。甲丙双方同意将上述该房屋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由于国家房地产政策原因,近期仍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到乙方(受让人)名下。在未办理过户到乙方名下的,但乙方享有该房屋的权利及义务。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上述有关事项及向银行抵押签署相关文件的义务。

  1. 房屋、土地权利状况

该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具体位于第一层商场,建筑面积516.82平方米,可以办理独立房屋产权证,与其所在的商场地块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同的40年商业用地使用权。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法规办理。

  1. 房屋出售价格

乙方购买的该房屋第一层商场建筑面积为516.82平方米,根据乙方购买该房屋第一层商场建筑面积,其总房价款(不包含该房屋全装修价格,但包含该房屋第一层商场出售价格)为人民币6,201,840元。该房屋的购买、受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6,201,840元,大写陆佰贰拾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整。

该房屋的总价房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总价格。

  1. 付款条件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00万元,经丙方确认账户已收妥,由乙方或第三方向银行贷款,但甲方无条件配合银行签署抵押、公证等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付款日经过一个月为第二次付款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0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余款。余款汇入丙方指定账户。遇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购房款,乙方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向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时段:自本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付款逾期超过90天的,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 房屋交付条件

丙方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后10天内应向乙方交付房屋。

甲丙双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承担的义务,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计算时段是甲丙双方自本合同约定期限未办理及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后起算至实际办理之日止;办理时间逾期超过9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 特别约定

1、关于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产权证过户

 (1) 本合同项下的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在甲方名下,丙方通过甲方取得本合同项下房地产权利及利益。由于国家房地长政策原因,近期仍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到乙方(受让人)名下,乙方表示理解和接受。待到可以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甲方将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2)待到可以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凡因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事项所方式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甲丙双方不负担任何费用。如甲乙双方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发生上述各种费用过高,乙方无法接受的情况下,乙方不再办理过户手续,甲方表示理解,双方互不追求各方责任。

 

2、关于抵押权设定

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过户手续期间,遇乙方需以本合同项下受让的房地产权利提供抵押时(因登记在甲方名下),所以抵押人甲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受让的房地产权利份额范围内为乙方设定抵押权,抵押担保的债务数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数额。如甲方不配合乙方、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的,甲丙双方不得追求乙方未支付购房余款的违约责任,另丙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不配合乙方办理的,至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后每日按照丙方收到乙方的购房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配合乙方办理之日止。

另,如果乙方受让的本合同项下的房产至始至终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方承诺至始至终承担用该套房产为乙方办理抵押的义务。

本合同是正式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法律框架和基础文件,也是解释签订补充合同条款或者本合同项下附件的依据。

3、关于优先购买权

本合同项下甲方房地产权利转让时按份共有人的转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鉴于此条法律规定,全体共有人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以作出同意购买或者放弃购买权的书面意思表示。自甲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其他共有人未作出书面意思表示,视为该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以外的人可以购买该房屋,受让取得该书面通知项下房地产权利。

关于优先购买的通知及其回执应当存档备查。

4、关于本合同项下房地产转让前后手之权利义务

 (1)本合同项下房地产转让前后手的含义是指:在按份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包括该房屋初始登记权利人名下的甲方、曾经是转让或者受让房地产权利的前后手当事人和现在的权利人。

 (2)不动产的风险责任转移是从产权变动登记完成后开始转移。甲方房地产权利转让是处于按份共有人近期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以及其后手近期也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转让房产权利的,甲方是按份共有财产关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如遇义务是可分的,共有人可以按份额承担义务;如遇义务是不可分的,各共有人均应承担义务。在共有人未完成过户登记以及其后手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后手受让人与前手受让人共同承担共有人的法律风险和义务。承担义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七条  三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且所列住所系送达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若因提供有误,或在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引起合同履行停滞或不能履行,由提供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以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时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丙贰份,同样有效。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盖章和代表签字之日生效。

上海余金龙律师专注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外包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住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丙方:

住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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