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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实务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57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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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审判实践观点: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的续订需经雇佣双方合意确认,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单方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事实:

  李悦于2009年4月10日进入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培贸易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09年4月10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2013年6月3日,雅培贸易公司向李悦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该通知明确鉴于李悦与雅培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6月30日期满,公司决定不再与李悦续签劳动合同。

  关联诉请:要求确认与雅培贸易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要求雅培贸易公司支付2013年7月、8月未与李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上诉人雅培贸易公司在其与上诉人李悦连续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李悦不再与之续订劳动合同,确系属实。双方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亦不存在实际用工之事实。在此情形下,雅培贸易公司与李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之规定中“续订劳动合同”之要件,雅培贸易公司确无需与李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悦主张本案情形下,只要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雅培贸易公司即有义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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