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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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王FQ系HZ公司员工,岗位为促销员,王FQ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376元。2017年6月,王FQ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要求确认王FQ与HZ公司于2009年1月8日至2017年6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HZ公司支付王FQ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768元;3.HZ公司支付王FQ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1855元;4.HZ公司支付王FQ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440元。2017年7月31日,仲裁委出具京通劳人仲字[2017]第3794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HZ公司与王FQ于2009年1月8日至2017年6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HZ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王FQ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1855元;3.HZ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王FQ2015年6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36.97元;4.驳回王FQ的其他仲裁请求。王FQ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第1、2项,不服裁决结果第3、4项,HZ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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