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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饭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晔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11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刘主张其与华辰饭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饭店不予认可。根据饭店提交厨房承包合同、银行回单、收据、发票等证据显示,景某代表M公司签字承包饭店的后厨,收取厨师服务费并出具金亿兆公司的发票,可以认定饭店将后厨外包。刘虽在饭店后厨工作,但从其由景某招聘,由景某向其发放工资,景某将其辞退的陈述及饭店将后厨外包的情况综合考虑,无法认定饭店与刘在2015年5月4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刘关于确认与饭店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饭店支付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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