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当是签订方各执一份或数份,实践中存在合同一方表示不持有合同的情况,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总份数和各自所执份数,并严格按照约定持有,同时注意切勿将自己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交对方拿回去签字盖章。
28.合同有效或无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判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注明的“生效”条件并不代表合同当然有效,实践中存在大量合同效力方面的纠纷,目前的司法原则是鼓励市场交易,不触碰无效底线的都有效,建议签订合同时关注合同内容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是否有损公共利益,不要以内设机构名义签约、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等。
29.在业务过程中难免需要对方提供一定担保,担保方式常见的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实践中因担保问题引发的纠纷很多,涉及的情形也很多,如果选择保证担保,应避免使用“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表述,建议合同中明确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如果要求保证人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建议注明“连带保证”字样,同时建议注明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
30.以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的,实践中因未办理登记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的同时或签约后立即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不会被法院判决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建议在抵押合同中就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形签订违约条款,或者约定转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1.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明确质押财产的权属,以及品牌、规格、型号等,并与出质人完成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务必及时办理质押登记。
32.以留置方式行使债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情形下根据约定而占有的物,建议在合同中对留置权进行明确约定,出现可以行使留置权情形后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切勿随意扣押债务人其他物品,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3.发生纠纷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订立合同时选择纠纷解决机构可以减少纠纷解决时间和成本,实践中因纠纷解决地或者机构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较多,司法程序中为管辖权异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的司法管辖地或者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减少对方当事人以约定不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可能。
第二节 履行合同
第三节 纠纷解决
41.事实证明,化解经济纠纷的各种途径中,能够真正做到皆大欢喜的是自行和解,可以解决问题、留住友谊、节省费用、缩短时间,建议大家尽量选择商会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实在不行再到法院打官司。
42.民事诉讼虽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但与调解相比较,也存在程序多、成本高、周期长等缺点,这不是法官人为导致的,而是司法程序的天然属性,全世界都一样。一旦涉诉,建议大家摆正心态,信任法律、信任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43.仲裁具有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以及一裁终局的特点,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将仲裁作为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在合同中忘记约定仲裁条款,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也可以达到提请仲裁的目的。
44.法律是社会科学,法律是一项技术,很多企业家往往只注重商业盈利点,不注重法律风险点,建议在经营活动的各个重要环节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尤其在诉讼中,秉持正确的诉讼策略,设计合理的诉讼请求,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以避免多次诉讼,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5.客观存在的事不一定能够通过诉讼完全复原,实践中因为没证据而导致败诉的情况比较常见,主要是前面提到的不注意保留资料、凭证,导致涉诉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除了建议在经营过程中提高证据意识外,还要客观、理性地看待诉讼结果,理解法律规则和法院的工作。
46.有履行内容的法院判决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涉诉并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建议按照判决中确定的内容和期限自动履行义务,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财产会被强制执行,有关个人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自己和家人的名誉和正常生活。
47.近年来送达问题对诉讼效率的影响越来越大,建议在合同中注明联系方式或地址,同时明确约定在将来的诉讼中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另外,法律规定了一种情形叫做“视为送达”,建议涉诉后,对于法院的送达不要躲避或拒收,应当正确面对、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