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集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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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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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集田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3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XX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集田,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XX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振。
原告深圳市XX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XX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精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叶集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精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X鸿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49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协商一致,于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1月15日共签订了8份报价单,共计货款622800元,原告已按报价单约定交付了所有产品,而被告分3笔仅转账支付了130000元货款,剩余货款4928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长期催款后,被告于2018年6月23日主动出具一份《付款计划表》,原告对该表载明的剩余货款金额予以确认,但对还款计划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有货款。
被告X鸿公司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讼材料。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精X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原告的待证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精控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报价单上约定付款方式为90天付50%,尾款6个月内付清。至起诉之日,案涉货款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
本院认为,被告X鸿公司尚欠原告精控公司货款49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负清偿责任。原告精控公司要求被告锦鸿公司一次性清偿货款492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锦X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精X机电有限公司一次性清偿货款4928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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