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由某,住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谊,北京XX(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邓某,住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某,住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集田,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38276,一般代理。
申请人由某诉称,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由某为监护人。被申请人邓某因患老年痴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无正常语言和思维能力。
被申请人邓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某称,由某系被申请人邓某的配偶。申请人由某陈述的被申请人邓某情况属实。同意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由某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邓某,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由某与被申请人邓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邓某患有痴呆,目前智能损害处于重度阶段,导致其认知功能严重受损,理解能力丧失,无法与外界正常交流及沟通,不能正确及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图,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本院委托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2020年6月16日作出赣精司法鉴定所[2020年]精鉴字第0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邓某患有痴呆,目前智能损害处于重度阶段,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邓某患有痴呆,经鉴定被申请人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被申请人邓某的配偶由某向本院申请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由某为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由某为邓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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