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徽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X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集田,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程X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原告安徽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