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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四川:小擦挂引发持刀伤人案,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张某获缓刑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CXXX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月4日17时许,四川省泸县居民张某(化名,男,35岁,无前科)在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泸县某药房门口时,将正在此处等候客源的被害人程某(化名)及其所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连人带车挂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张某未停留处理,而是直接驾车离开现场。


不久后张某又返回事故现场,试图与程某协商解决此事。但由于担心自己酒驾的行为被民警查获,他再次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后,张某接连遭遇不顺——在河边洗手时不慎落水,随后又得知自己的车辆已被民警依法拖走。一系列的意外让张某将不满情绪全部归咎于程某,冲动之下,他从家中携带刀具,再次前往药房门口找程某“理论”。


当日19时许,张某找到程某后,两人随即发生言语争执,情绪激动的张某直接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妄图伤害程某,造成程某手臂、背部等处多处划伤。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张某对自己持刀伤害程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述了案件全过程。张某的家属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在量刑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本案面临的挑战是:张某使用刀具实施伤害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同时,张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赵飞全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详细的量刑辩护意见,争取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张某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体现了良好的认罪态度。


第二,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张某在侦查阶段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三,张某家属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张某主动联系程某,赔偿了其因受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程某出具的书面谅解书。


第四,张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张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系因一连串意外事件导致情绪失控,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五,对张某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张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符合缓刑前提条件;司法局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张某社会危险性较小,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恳请法庭综合考量张某的认罪态度、赔偿谅解情况等因素,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赵飞全


2026年3月


三、判决结果

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使用刀具实施伤害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均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持械伤害案件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在面对“使用刀具”这一不利情节时,通过全面呈现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对张某适用缓刑。


本案警示社会:饮酒驾车和在事故后两次逃避处理的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但张某并未从中吸取教训,反而将自身遭遇的不顺迁怒于程某,最终意气用事持刀伤人。其行为既违背和谐、友善的价值观,也对自身、家庭和社会造成危害。赵飞全律师的成功辩护,为张某争取到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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