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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杀野生动物屡禁不止,都是不懂法律惹的祸

发布者:蚂蚁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644人看过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

  

  近日,新浪微博爆料,云南西双版纳罗某为成网红,持枪大量猎杀鸟类、竹鼠、豹猫等野生动物,并将视频上传至“快手”APP,罗某已被西双版纳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般而言,犯罪行为都是在私下偷偷进行,罗某这样赤裸裸地将自己的违法行为通过视频记录下来并发布到网络上,并非因为其胆大妄为,显而易见是因其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不了解。

  

  像此类因为不了解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而触犯刑法的案例比比皆是。2017年,深圳林某在微博上发布食用穿山甲、猫头鹰等野味的图片,后被警方刑拘;2015年,河南新乡一大学生闫某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获利仅几千元;2014年,河南四名耍猴人被公安刑拘,曾一度引起热议……野生动物领域已经成为刑事犯罪高发区,而以上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很多当事人并非以猎杀野生动物为生,或为出名、或为小利、或为食用,他们有的并不认为捉几只鸟会犯法,有的并不清楚杀几只动物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这也暴露出我国在保护野生动物普法工作方面的不足。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说,刑法对猎杀野生动物的惩罚力度是极其严厉的。

  

  《刑法》所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这些名录里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动物的学名一般人根本分不清,对于普通人而言只能时刻紧绷这根弦,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事情要谨慎为之,否则一不留神就触碰到了刑事犯罪的红线。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距离较远,一般不会触及。还有一类动物就生活在我们周围、随处可见,这些动物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这就是“三有动物”。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我国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2017年,杭州淳安县农民陈某因抓了114只癞蛤蟆遭举报后被抓获,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6年,台州两男子抓54只麻雀被拘;文首提到的这位当事人罗某所捕杀的豹猫同样属于“三有动物”。

  

  蚂蚁刑辩团队也承办过不少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不了解相关规定,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然而这些不了解、不知道、不认为并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责任阻却事由。即使案件存在罪与非罪的事实争议,即使有着自然犯和法定犯在量刑上的辩护空间,但陷入刑事案件所带来的阴影却会影响当事人一辈子。

  

  因此,蚂蚁刑辩团队郑重提醒:远离野生动物,莫再出现为网络走红却深陷囹圄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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