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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专业房地产律师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时的处理标准

发布者:王飞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308人看过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时的处理标准

 

生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是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赔偿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但是当遇到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金额或者计算标准时,法律规定了参照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王飞律师说法:

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建议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一个明确的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遇到法律问题,请及时联系律师咨询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少吃亏。贵州献策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电话: 、0851-88905569(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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