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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探讨

发布者:高英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347人看过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他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劳动力的充分合理流动,但这也给企业的员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当前全球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如何平衡好各方利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都值得我们去探讨和思考。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依据。

2、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3、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因此,我们劳动关系是指建立在劳动者和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用工关系,两个自然人之间的雇佣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不形成劳动关系,其纠纷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特征包括:(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并且有效的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的限制。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及经济补偿

劳动者单方解除,一般可分为协商解除、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等三种情形。

1、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协商解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的前提下,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在此种情形下的解除,谁提出的解除决定了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协商一致解除时,如系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在解除协议中只笼统表述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常常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提出的”,而裁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协议中一定要明确表述“经职工XX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以免将来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是指在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预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前消灭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预告解除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此种情形的解除不问原因,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预告解除的通知义务:预告解除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爱好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劳动者实施预告解除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劳动者需提前三日(试用期)或三十日(非试用期)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即时解除:

即时解除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实现自我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先告知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权时,可能会造成该岗位暂时无人顶替辞职者上岗的情况,这会对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即时解除权只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形下方可适用。

即时解除的主要特点有:⑴没有预告期,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⑵须具备法定条件,一般只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许可劳动者即时解除。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⑸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1、损害赔偿

劳动者按上述规定的情形和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存在赔偿责任的,但在实践中,劳动者的解除存在很大的任意性,如直接以不到岗的方式离职、违反预告期限的规定提出离职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任意离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2、服务期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由于劳动者的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未满服务期限的赔偿,数额为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里我们还需注意的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是指劳动者提出并协商一致及劳动者预告解除的情形,不包括劳动者即时解除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的过错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须承担服务期的违约赔偿责任。

 

五、其他问题

1、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

因劳动者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即使是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向其支付工伤待遇。

2、竞业限制的遵守履行

由于《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极其自由的劳动合同解除权,那么那些掌握或了解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就可能会利用这些有利条件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并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保障用人单位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二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劳动者即使是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合同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时候,普遍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存在着种种误读,难以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者的理性维权必将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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