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占友律师

  • 执业资质:1610520**********

  • 执业机构: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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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郭占友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7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委托代理人郭占友,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马青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某,男。

  上诉人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与被上诉人冯某、原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九戈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委托代理人郭占友,被上诉人冯某以及交托代理人马青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中石化新星河南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濮阳县地热探采1井钻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甲方将其在濮阳县机关事务局地热探采钻井工程发包与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单价673.99元/米(含税).承包范围:钻井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及组织措施、钻前钻后施工、队伍调遣、设备搬迁和安装调试、钻井成井、取心、地质资料录编等与钻井相关工程。井深设计深度1300米,如遇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全部工程完成、提交成井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通过验收后,付款至由实际井深计算得的全部工程款的95%,预留5%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如未发生质量问题,7日内付清质保金,如发生质量问题,甲方不再支付质保金。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项目工作量转包给第三方。2014年9月16日,原某以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委托代理人身份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冯某签订《钻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璞阳县委党校院内的地热钻井工程的施工任务转包与冯某,合同约定:设计深度2400米,如遇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钻井1000米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至设计井深计算得的全部工程款的20%,打完进尺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至由实际井深计算得的全部工程款的60%,全部工程完成、提交成井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通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由实际井深计算得的全部工程款的95%,预留5%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如未发生质量问题,7日内付清质保金,如发生质量问题,甲方不再支付质保金.甲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若延期支付,每拖延一日需加付乙方应付工程款的1%。等等.甲方处签有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委托代理人处有原某签名,乙方冯某签字.但该合同未加盖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公章合同章。合同签订后,冯某即按原某要求进场施工,因设计变更,冯某原地待命20天。2014年11月20日,冯某施工完成,并以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名义向中石化新星河南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试水完井申请并提交《地热探井完井报告》。当日,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向中石化新星河南地热能公司出具《璞阳县探采1井工程施工费用补偿申请》一份:因设计变更,造成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6506钻井队误工,在待命期间产生了额外费用支出:原地待命20天,产生人工费用100067元、生活费5200元、钻具租赁费60000元、运费8000元、变压器租赁费7000元,共计180267元,望河南新星地热能公司领导给予理解和支持.2014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合作谈判补充协议》,甲方: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代表原某,乙方:冯某、王智勇,协议约定:甲方承诺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双方原合作合同的盖章事宜(加盖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合同章).二、在合作过程中,中石化新星公司一切给付甲方每一笔工程款,甲方必须在约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转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付或少付。约定价格的税率金可扣除.三、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先期误乙方施工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兑现.甲方代表:原某签字,乙方代表:王智勇签字.2014年12月11日,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冯某签订《濮阳县地热探采1井钻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为实现地热资源的有效利用,中石化新星河南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拟在河南省蹼阳县机关事务局开展地热井钻井工程施工.甲方中标该钻井工程.经研究确定由冯某所代表的井队承担该钻井工程的施工任务.工程名称:河南省濮阳县机关事务局地热探井钻井工程,工程地点:河南省濮阳县机关事务局(县委党校院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套管和滤水管除外、柴油由甲方供应,按照不高于市场价与乙方结算,费用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固定单价.设计深度1300米,如遇变更以甲方书面为准.工程价款:单价确定为580元/米(含税),按实际成井深度进行结算,但单价不变。全部工程完成、提交成井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款至由实际井深计算得的全部工程款.甲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或延期支付,每延后1日,加付本次应付金额1%的滞付金。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1)造成井队具备开工条件而拿不到开工通知不能开工,每待工1日,甲方按中标价计算得工程款额为标准补偿乙方1%;(2)该补偿或损失款必须打完设计进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付给乙方;如若延期,则加付乙方补偿(损失)总额1%日的滞付金。甲方: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处加盖原某印章,乙方:冯某签名及指印。2014年12月16日工程验收完工.截止2015年4月3日,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共计支付冯某工程款592150元.后因冯某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及原某支付下欠工程款148302.72元、滞付金225420.13元、延误开工补助175237元及滞付金294399元、误工补助6000元、施工材料悬挂器16380元,共计865739.25元.庭审时,冯某将延误开工补助变更为180000元,但未补交诉讼费用.另查明:2016年11月6日,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及院《经济责任制》精神,就河南省濮阳县地热探采1号钻井工程项目承包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甲方成立原某项目部,乙方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全部业务,该项目在河南省濮阳县。甲方为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资质证件和相关材料,协助投标,并参与项目管理、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等监督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投标,项目中标后由甲方组建项目部,乙方负责项目部的全部业务,经营费用乙方全部承担.乙方保证上交项目管理服务费,项目管理服务费按3%的比例以中标价或合同价为基数预缴,最终以实际竣工决算金额计算.又查明:2015年4月21日,原某向冯某出具补款证明一份:党校搬家,因甲方误工,井队要补款陆仟元,费用我出.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陕西地矿第二勘察院支付原告冯某工程款148302.72元及滞纳金38558.71元、误工损失175237元及滞纳金45561.62元,误工补助费6000元、、材料费16380元,以上共计424040.05元。案件受理费12450元,原告冯某负担4708元,被告负担7750元。

  本院审核认定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

  二、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支付冯某工程款148302.72元及滞纳金38558.71元、误工损失175237元、误工补助费6000元、材料费16380元,以上共计378478.4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50元,冯某负担5608元,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负担6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61元,由上诉人陕西XX第二工程勘察院负担6761元,由被上诉人冯某负担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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