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自的合同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都是法人,或者都是自然人,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法律关系对应的表现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尤其是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即劳动关系确立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对劳务关系而言,法律就没有具体要求其形式。我们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主要双方经过协商确认即可。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
3.合同双方用工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4.劳动主体的待遇与薪酬不同
一般来说在劳动关系的主体中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进行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的发放工资。除此之外,劳动主题还享受着相应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
而劳务关系就不是这样的了,没有特定的规定,可以一次性即时结清或者按照阶段批次性的完成劳务报酬的支付。劳务关系不涉及保险及福利待遇。
5.工作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社会劳动所使用的工具或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是劳动的过程。
而劳务关系中,提供的是具体的劳动成果。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6.受到的法律限制各有不同
对于劳动关系,国家以法律规定了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干预劳动合同的内容,当事人本身的约定不能超过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并包括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各项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等。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自身的权益,国家强制性地给用人单位规定了很多义务,比如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等等,这些都是不得协商变更,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也没有上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