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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痛经假”相关规定汇总 |

2017-05-22
2017年05月22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8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各地“痛经假”相关规定汇总|地区“痛经假”相关规定北京《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

各地“痛经假”相关规定汇总 |

地区

“痛经假”相关规定

北京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广东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天津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2010修正)》第六条
 

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公假两天: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空作业;

(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

安徽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江苏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山西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浙江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湖北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福建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修订) 》第十九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山东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保健费。

(二)连续站立劳动4小时以上的,每2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

(三)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河北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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