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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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次举报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那么,劳动关系又是什么呢?给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谢女士来自贵州,于2023年10月3日,在其丈夫的介绍下来到东莞一家制品公司做普工,由于文化不高,就只能是从事一些灌石膏、打孔的简单工种,货很多的时候才需要人,入职后没有填写入职登记表,也没有发放工作证,一切都是从简的,工资也是法定代表的配偶发的,上班一个月零五天就在工作中不慎右手食指受伤。她很想去申请工伤认定,想通过工伤获得一些赔偿,但是由于没有劳动关系证据,此路不通。让公司开证明,公司说你是临时工,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会开证明的。

  当 事人打到笔者,要求追索工伤赔偿,经过笔者详细了解,发觉当事人的用工性质符合劳动关系的牲,便代她申请了劳动仲裁,

  2024年6月13日,仲裁确认自2023年10月3日至2023年12月12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