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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执行的管辖法院?

发布者:时晨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341人看过


不能。执行管辖不同于诉讼管辖,是排除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约定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规定,其范围仅限于上述纠纷提起的民事审判程序。执行案件的管辖规定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该条文以强制性的规定确定了具体管辖法院,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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