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财产所在地如何确定?
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人的财产为股权或股份的,该股权或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动产,其所在地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所在地也可视为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复4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执复字第00016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