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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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焊工十级工伤胜诉!单位试图拆分工资降赔偿,仲裁全额支持诉求

发布者:周世昌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30日 41人看过 举报

2026-07-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为外来务工人员,入职岱山县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岱山县常石集团厂区从事焊工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2024年10月30日,刘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送入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岱山县人社局于2024年12月6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舟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3月19日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2025年4月,刘某某正式从单位辞职,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就工伤赔偿协商无果,刘某某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72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6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6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883元,合计122850元。

二、案件审理经过

1. 证据梳理,启动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

代理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工伤事故材料、医院诊断证明、银行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顺利完成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锁定十级伤残结论。

2. 仲裁庭审交锋,用人单位核心抗辩

庭审中,企业提交自制工资结构表,辩称劳动者收入里大量属于加班费、绩效,应当压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

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质证意见,不认可企业单方面制作的工资拆分表格。

仲裁委经审查认定:企业仅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本工资,人为拆分工资,加班工资远超基本工资,明显不符合焊工岗位市场薪酬水平,对企业这份工资结构证据不予采信。

3. 仲裁委核算各项工伤待遇

仲裁庭依据伤者受伤前连续3个月实际发放工资(7月9390.80元、8月9985.80元、9月9475.80元)核算月平均工资8961元,采纳当事人主张的计算标准;同时认定3个月停工留薪期限合理合法。

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按照浙江省统一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两个月社平工资。

三、裁决结果

岱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岱山县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727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620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620元

4. 停工留薪期工资:26883元

? 总计:122850元

四、适用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停工治疗期间,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可主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4.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十级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各计发2个月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律师案件小结与维权提醒

??重点启示:

1. 单位单方拆分工资无效。很多企业试图把固定收入强行划分为基本工资、加班费,以此降低工伤、补偿金计算基数。若无劳动者签字确认,仲裁委、法院一般不会认可。计算工伤工资优先参考实际到手平均工资。

2. 没有工伤保险≠无需赔钱。船舶、船厂、建筑行业务工人员务必留意,不交工伤保险,全部赔偿责任直接由公司承担。

3. 合理的停工留薪期应当保留完整医院诊断、休养医嘱,是主张停工留薪工资的核心证据。

4. 工伤维权流程:事故就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协商/仲裁索赔,注意各项程序法定时效,不要拖延。

??如果你在船厂、工地发生工伤,公司试图压低工资标准、拒绝足额赔付,可以委托专业工伤律师介入处理。

周世昌律师,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所管委会主任,主任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带头人,中国共产党员,拥有武汉理工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
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5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