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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交通事故误工费获赔典型案例——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晋永权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3日 28人看过 举报

2026-05-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一方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受害人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受伤、车辆及财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轿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伤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涉案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受害人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8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并提交营业执照、银行流水、经营场所照片、村委证明等,用以证明其长期从事糕点、月饼批发零售业务,事故导致收入减少。保险公司以受害人超法定退休年龄、证据不足以证明收入减少为由,对误工费提出异议,并对损失计算、事故责任比例一并上诉。

二、争议焦点

1.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否主张误工费及误工费标准如何认定;

2. 涉案损失计算是否有误;

3. 事故责任比例认定是否正确。

三、裁判要点

1. 超龄劳动者误工费应予支持

年满60周岁并非丧失劳动能力与误工费请求权的法定依据。受害人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事故前持续从事个体经营、具备劳动能力与稳定收入,因交通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实际减损,符合误工费赔付的事实与法律基础。法院结合其经营类型、劳动强度、误工期,并考量其未能完全举证净收入的客观情况,酌情按合理标准核定误工费,合法合理。

2. 损失计算瑕疵已依法补正

一审判决文书存在笔误,一审法院已通过民事裁定书予以补正,最终损失总额及赔付金额认定无误,保险公司关于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3. 事故责任以交管部门认定为准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应承担次要责任,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证据证明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导致收入减少的,有权主张误工费,统一了超龄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的裁判尺度。法院不机械以年龄否定劳动价值,结合农村与个体经营实际,依据证据规则据实认定损失,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具有明确参考价值。


晋永权律师,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公安系统派出所、交警大队常驻公益值班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兼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45 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