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 00:00-23:59
赵飞全律师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专业的刑事律师)
1860109194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2026年协助组织卖淫罪无罪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助洗浴中心前台林某获无罪判决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XX刑初XXZZ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9月,被告人林某(化名,男,28岁)被指控在广东省某市一家洗浴中心担任前台接待,负责接听电话、接待顾客等日常工作。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并移送起诉。林某辩称自己仅从事普通前台接待工作,对洗浴中心的卖淫活动不知情,未参与任何组织卖淫的策划、管理和决策。林某的家属委托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林某。律师发现,林某在洗浴中心的工作内容与正常服务行业的前台工作完全一致,其领取的是固定工资,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任何提成或额外收益。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明知”洗浴中心存在卖淫活动。

赵飞全律师在庭审中展开了系统的无罪辩护。第一,论证林某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赵飞全律师指出,洗浴中心持有正规营业执照,林某应聘时系通过正规招聘渠道,入职培训内容均为正常服务流程,从未涉及卖淫项目。林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价目表亦为正常服务项目,卖淫项目由另一套价目表单独管理,林某无权接触。赵飞全律师主张,主观故意不能仅凭行为发生在涉黄场所就简单推定,必须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

第二,论证林某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情形。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担任前台接待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的人员,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林某存在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控方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同案犯供述和部分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均未直接指向林某,无法证明林某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的具体行为。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林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林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林某无罪。

第一,林某不具有主观明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明知”洗浴中心存在卖淫活动。洗浴中心持有正规营业执照,林某通过正规招聘渠道入职,接受的是正常服务流程培训。林某日常工作接触的价目表均为正常服务项目,卖淫项目由另一套价目表单独管理,林某无权接触。主观故意的认定不能仅凭在涉黄场所工作就简单推定。

第二,林某未实施协助行为——林某的工作属于一般服务性工作,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林某的工作内容为接听电话、引导客人等一般服务性工作,领取正常薪酬,未从事招募、运送、管账等法定协助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第三,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控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林某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的具体行为。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某从事的工作系一般服务性工作,不具备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依法判决林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获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例。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两个维度全面论证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最终获得无罪判决。本案充分说明,在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公诉机关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且客观上实施了法定的协助行为,否则依法应当宣告无罪。

2026年司法机关严格依据两高涉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审理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明确本罪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明知、实施法定协助行为两大核心要件,二者缺一不可。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对证据裁判规则的深刻理解和对无罪辩护路径的精准把握,其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通过对司法解释第四条的系统运用和对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的充分论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

赵飞全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18601091945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80.0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918分 (优于94.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38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飞全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84260 昨日访问量:23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