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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出租屋房东被控容留卖淫罪,专业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JXXX不诉〔2026〕第XXXY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底,北京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容留卖淫案件。赵某(化名,男,52岁,北京人)将其名下闲置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2026年初,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出租屋内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当场查获正在进行交易的男女两对。赵某作为出租屋房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认为,赵某作为房东应对承租人的日常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其出租房屋后未定期查看房屋使用情况,对承租人从事卖淫活动应当明知。赵某辩称,自己对出租屋内的卖淫活动完全不知情,与承租人签订了正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已履行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且从未进入该出租屋内部查看,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赵某,并全面审查案卷材料。经细致梳理证据,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是否“明知”承租人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在案证据中,仅有卖淫人员的供述称曾怀疑房东“可能知道”,但无其他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赵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认定赵某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依法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一,认定赵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严重不足。容留卖淫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本案中,仅有卖淫人员单方陈述称“可能知道”,而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远未达到这一标准。

第二,赵某已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赵某与承租人签订了正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承租人已签字确认。赵某作为房东,没有权利也无义务定期进入承租房屋内部进行检查。

第三,赵某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赵某收取的租金属于正常市场租金水平,并未因承租人从事卖淫活动而额外提高租金或收取提成。

综上,指控赵某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赵某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赵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赵某被解除强制措施,恢复人身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出租屋房东被控容留卖淫罪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存疑不起诉的核心要件在于“证据不足”,即据以定罪的证据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存疑不起诉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精准锁定证据链的断裂点,并坚持“疑罪从无”的辩护立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以房屋内存在卖淫行为就推定房东知情,必须结合租金水平、租客流动情况、处置举报记录等综合评判。本案对于厘清正常出租与知情放任容留之间的法律边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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