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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罪判决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推翻鉴定意见获无罪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NN刑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陈某因在某网络论坛发布一系列图片和文章,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涉案内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其中86张图片和15篇文章属于淫秽物品。公诉机关据此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陈某辩称其发布的内容均为正常的艺术摄影作品和文学评论文章,不具有淫秽性,坚决不认罪。一审开庭前,陈某家属多方咨询后,委托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为其辩护。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全面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重点对淫秽物品鉴定意见进行了深入审查。赵律师发现,鉴定机构在对涉案内容进行鉴定时,存在以下重大问题: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第一,涉案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存有重大争议。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关于淫秽物品的定义,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本案中,陈某发布的图片系人体艺术摄影作品,文章系对两性关系的学术性探讨和文学创作,并不具有‘露骨宣扬色情’的特征,更不属于‘诲淫性’物品。鉴定机构未充分考虑涉案内容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径直认定为淫秽物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第二,鉴定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根据相关规定,淫秽物品的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独立进行,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本案中,鉴定机构仅由一名鉴定人员出具意见,且未附具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退一步讲,即便涉案部分内容被认定为淫秽物品,陈某传播的数量亦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须达到视频40个以上、音频200个以上、图片400件以上或实际被点击数2万次以上方可入罪。本案中,即便按照公诉机关的计算,涉案图片仅86张、文章仅15篇,远未达到图片400件的追诉标准。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证据不足,涉案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存有重大争议,依法应当判决陈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证据不足,涉案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存有重大争议,依法判决陈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证据不足型”无罪判决案例。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深入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成功推翻了控方的核心证据——淫秽物品鉴定意见。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淫秽物品的认定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辩护律师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既要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也要审查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对于含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内容,应当依法排除在淫秽物品之外,不能仅凭鉴定机构的一纸意见就轻易定罪。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在证据辩护中的核心价值,通过精细化审查鉴定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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