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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在校大学生涉卡犯罪——专业律师赵飞全践行教育挽救方针获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ZZXTCT检刑不诉第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化名,男,21岁,某高校在读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经济拮据、法律意识淡薄,将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账户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涉案流水达2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周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全部案件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以下辩护空间:第一,周某系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较浅,系初犯、偶犯;第二,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第三,周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第四,周某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纪记录。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上了周某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退赃退赔凭证、被害人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周某虽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重从宽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周某系在校大学生,涉世未深,因经济困难一时失足,主观恶性较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悔罪态度真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周某这样的在校学生,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一旦留下刑事案底,将严重影响其学业和未来前途,与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不成比例。

恳请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周某不留下任何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在校大学生涉帮信罪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帮信罪,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紧扣在校学生身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结果。近年来,在校学生因出借银行卡、电话卡而涉嫌帮信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司法机关对在校学生涉帮信罪案件普遍采取教育挽救的立场,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司法导向,全面呈现当事人的在校表现、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等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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