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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1、郭某2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发布者:李刚领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8日|分类:综合咨询 |1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郭某1、郭某2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421民初415号

原告:郭某1,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领,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2,女,194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宝丰县。

被告:郭某3,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告:郭某4,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告:郭某5,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李刚领,被告郭某3、郭某5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2、郭某4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郭某1与郭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事实和理由: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与郭运系兄弟姐妹关系,其五人父母均去世。郭运一直未婚,且无子女,在村委会的主持下,郭运的侄子郭某1同意承担郭运的生养死葬义务,郭运自愿将所有个人财产及财产性权利赠与郭某1。2021年7月5日,在见证人郭某6、丁某、周长安的见证下,郭某1与郭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021年8月1日,郭运去世,郭某1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抚养义务,并办理了郭运的丧葬事宜。遗赠扶养协议是郭某1与郭运之间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要求确认有效合法有据。

郭某3、郭某5承认郭某1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3、郭某5承认郭某1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郭某2、郭某4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二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故本院对郭某1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郭某1与郭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系见证人丁某代书,由郭运按指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除郭某1、郭运外,另有周长安、郭某6、丁某三个见证人在场并在遗赠扶养协议上签名,有签订协议时的照片、录像及见证人的当庭陈述为证,可以证明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郭某1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对郭运尽到了扶养义务,且该遗赠扶养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为有效协议。郭某2、郭某4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郭某1与郭运于2021年7月5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郭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烨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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