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艰途
李四涉嫌犯罪,202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逮捕。
2024年1月15日上午,接受李四亲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下午,到甲县看守所会见,被告知接到总队通知,律师会见李四需要办案单位出具书面许可手续。遂到甲县公安局了解案情,经沟通后,得知该案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暂不安排,侦查期间也不安排会见。
李四涉嫌两罪,一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另一罪系《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罪,两罪均不属于《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一,怎么就涉及危害国家安全?难道只因涉众?
1月17日,向甲县公安局邮寄《会见申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之规定,律师会见李四,不属于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之一,请许可律师会见。
1月19日,接办案民警电话,经请示市局,不同意会见,之前同案犯的律师都未能会见。
是就此罢了?或绝不妥协?扪心自问:何律老矣,尚能饭否?
此时,有三条途径:其一,向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投诉,因办案民警已请示,此路不通;其二,向检察院申诉、控告,来得有点陡;其三,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申请维权,找娘家人?
1月20日,在办公室准备好材料,就律师会见受阻问题,向律协申请维权。因案件特殊,律协向司法行政机关汇报,由其与市公安局衔接。
1月29日,接到律协通知,办案单位原则上同意律师会见。遂与办案民警联系,答复这两天安排。
1月31日上午,联系会见事宜,答复办案民警出差,让找领导。变卦了!
律师之怒,诉诸法律。
当即拟定《申诉控告书》,据实陈述“律师会见受阻”中的违法之处,提请检察院监督,并向律所汇报。
从市检返回途中,接律所电话,律协正了解“应允之事,缘何变卦?”建议先向市检撤回。
市检效率不错,已电话通知甲县检察院,正扫描材料准备传送。同意我撤回,只说一句:回复结果。
15时30分,接甲县公安局电话,可会见李四,无需办案单位出具许可手续。
2月1日9时许,在甲县看守所顺利会见李四。距离委托已半月,不免唏嘘。
会见后,及时向律协、市检回复,不甚感谢。
律师会见,就职业而言,是权利;因委托关系,是职责。于公于私,不可放弃。
权利,不会凭空落下,唯有争取。